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市教育局、语委: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要求,实现2010年基本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对于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树立城市的良好形象具有深远的影响,也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各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规划,积极协调有关行业和部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使这项工作如期开展并按时达标。
2.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过程中,应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发挥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
3重在过程,讲求实效。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早日达到基本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因此,评估要立足于日常工作,注重过程,着眼于工作的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类城市和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推动评估工作。通过评估促进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切忌搞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4.不断总结,逐步提高。
    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通过评估达到世纪初基本普及普通话和汉字使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我们要认真总结,巩固评估成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全面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创造条件。
二、       评估范围和内容。
评估范围为我省的一、二、三类城市。我省一类城市是指省会合肥,二类城市是指地级市的城区部分,三类城市是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评估的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教育、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评估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的综合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学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讲解员等)的普通话水平;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三、       组织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我省的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各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市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评估。
省语委从全省范围抽调有关人员建立评估专家库,每次评估从专家库中选派若干名专家和语委干部组成评估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全省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分批分类逐步推进。一类城市合肥今年下半年接受国家验收;省语委办即将出台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标准,并启动二类城市评估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达标验收;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标准由各市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制定下发,并组织实施评估,2009年底前完成达标验收。评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类城市自查自评。
1.各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语委、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市应采取由中心城区向其他城区逐步渗透的办法,制订评估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2.自我检查评估。各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有关行业系统对照《安徽省二类城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做好迎接评估的准备工作。
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各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市基本达标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下级提出的申请,认真审阅申请报告,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组织评估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我省各类城市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见《安徽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规划》。
五、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以定点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检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机关。
2.学校:随机抽查2所幼儿园,2所小学,2所中学,1所中专学校或高校。
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抽看任一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党报,随机检查其他任一报刊,抽看当年上述报刊各3期。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火车站(机场)或汽车站、码头,一家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家影剧院或体育场、博物馆、公园,一家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道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评估组实地检查采取下列办法操作:
1.听取受评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汇报;
2.查阅部分文件、资料;
3.与受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评估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
请各市于6月底前将本市评估工作规划及工作进度报省语委办。各市对附件《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或建议也请一并上报。
  
 
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三年三月
作者:市语委办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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