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处室函件
教语函[2003] 12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语委办:
为做好我省二类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2003]1号)精神,我办在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学习,并安排好评估工作。
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得分在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请你们将本市的评估工作规划及工作进度及时报我办。
附件一:《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二:《〈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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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教育部语用司、语信司,省语委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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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语委办 2003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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