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直属学校:
为规范我市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采购资金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参照《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南市市属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咨询。
二○○七年三月七日
报: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送: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淮南市市属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参照《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市教育局的各直属学校,为完成本校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和有关服务。
第五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暂按《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皖政办[2003]65号)执行。
第六条、以上采购目录中属通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七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各直属学校分散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自身无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在委托范围内采购。
第九条、各直属学校属基建、维修项目范畴的,按市教育局有门关基建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应根据采购人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货物的性能,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单独编制本校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属于集中采购项目,各直属学校于每月的1日前将下月的政府采购清单(附后)和技术参数报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报送时间原则上截止在每年的10月1日前。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拟定各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渠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或“淮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统计信息定期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十五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学校与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采购学校与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完成后,由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与采购学校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报验收单。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与核算
第二十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归集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给供应商,不拨付给各校。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由各校自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要求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时,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者)必须填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申请单”,并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供应商发票复印件,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财务处理按照《淮南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依法履行与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直属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市教育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采取一定形式,对市教育局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使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的,由市教育局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规范;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安徽省《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直属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中小学的政府采购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